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是否需要資質?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指南(編制提綱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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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礦山地質環境網
更新時間: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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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以下簡稱《通知》),
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
可
自行編制
或委托有關
機構
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也就是說,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合并后,
編報相關報告無資質要求。
施行
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合并編報
制度。礦山企業不再單獨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礦權為單位進行編制,即一個采礦權編制一個方案。
方案名稱為∶礦業權人名稱+礦山名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采礦權申請人在
申請辦理
采礦許
可證
前,應當
自行編制或委托
有關機構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在辦理采礦權變更時,
涉及擴大開采規模、擴大礦區范圍、變更開采方式的
,應當重新編制或修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在
辦理采礦權延續時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超過適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務期少于采礦權延續時間的,應當重新編制或修訂。礦山企業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其中一個超過適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務期少于采礦權延續時間的,應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按照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指南》
執行。礦山企業在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
(點擊下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指南word版,其中第二部分為
編寫提綱
)
采礦權申請人或采礦權人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應按采礦權發證權限,報具有相應審批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審查費用列入部門預算,不得向礦山企業和編制單位收取費用。
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
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7個工作日。在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及時向社會公告審查結果。
公示期內存在異議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礦山企業和編制單位應對方案所引用相關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按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對社會公示文本進行相應處理。
也就是說,
只要你們單位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按照
編制指南、編寫大綱及格式要求
完成編制,并按程序提交審查就可以。也可以在正式提交審查前,找評審專家提前把把關,這樣更有把握、更容易通過審查,以穩操勝券。這比你委托第三方編制,省好多錢。
另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為市場行為,沒有統一收費標準。
根據2023年5月自然資源部發布的
《2023年版采礦權申請資料清單及要求》
(見下圖),對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在申請辦理采礦權
新立、延續、擴大礦區范圍、變更開采礦種或變更開采方式
時,應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公告結果”
根據《土地復墾條例》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礦山企業必須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工作,為了切實減少管理環節,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礦山企業負擔,將現由礦山企業分別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合并編制。為指導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特制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指南》。
本指南包括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編寫提綱,第三部分編寫技術要求,第四部分方案格式。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信息表
礦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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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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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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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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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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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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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 持有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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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情況請選擇一種并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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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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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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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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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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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編
制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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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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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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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已按要求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保證方案中所引數據的真實性,同意按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對文本進行相應處理后進行公示,承諾按批準后的方案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工作。
請予以審查。
申請單位(礦山企業)蓋章
聯系人: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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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礦區地形地貌景觀(地質遺跡、人文景觀)破壞現狀分析與預測
本指南適用于與礦山生產建設有關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
新建礦山的方案適用年限根據開發利用方案確定,生產礦山的方案適用年限原則上根據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確定。
方案基準期按以下原則確定:新建礦山以礦山正式投產之日算起;生產礦山以相關部門批準該方案之日算起。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2328-1990 綜合工程地質圖圖例及色標
GB 12719-1991 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
GB/T 14538-1993 綜合水文地質圖圖例及色標
GB/T16453-2008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
GB/T18337.2-2001 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程
DZ/T 0157-1995 1:50000地質圖地理底圖編繪規范
DZ/T 0179-1997 地質圖用色標準及用色原則(1:50000)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規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規范
DZ/T 0221-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監測規范
TD/T 1012-2000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
HJ/T 192-2015 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試行)
NY/T 1120-2006 耕地質量驗收技術規范
NY/T 1634-2008 耕地地力調查與質量評價技術規程
NY/T 1342-2007 人工草地建設技術規程
TD/T1007-2003 耕地后備資源調查與評價技術規程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
TD/T 1044-2014 生產項目土地復墾驗收規程
DZ/T0223-2011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規范
采礦活動所影響到的巖石圈、水圈、土壤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觀地質體。
受采礦活動影響而產生的地質環境破壞的現象。主要包括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水土環境污染等。
按照一定的指標要求和技術方法,定性或定量地評價和估算采礦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程度。
對主要礦山地質環境要素與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進行的時空動態變化的觀測。
含水層結構改變、地下水位下降、水量減少或疏干、水質惡化等現象。
因礦山建設與采礦活動而改變原有的地形條件與地貌特征,造成地質遺跡、人文景觀等破壞現象。
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具有相應審批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采礦權的開采礦產資源、挖沙采石、燒制磚瓦等項目。
人類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完全喪失的過程,包括土地挖損、塌陷、壓占和污染等損毀類型。
因礦山建設、生產過程中排放污染物,造成水體、土壤原有理化性狀惡化,使其部分或全部喪失原有功能的過程。
依法征收并用于建設工業場地、公路和鐵路等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用途的土地。
復墾區中損毀土地及不再留續使用的永久性建設用地構成的區域。
5.1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是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和監測及土地復墾的技術依據之一。
本方案不代替相關工程勘查、治理設計。
5.2 礦山建設項目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納入本方案中的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參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有關要求和技術規范執行。
5.3 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
5.4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應在礦山地質環境和礦區土地復墾調查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開采設計等基礎上編制,并符合相關規劃。
5.5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的區域范圍包括開采區及采礦活動的影響區。
5.6 礦山企業擴大開采規模、擴大礦區范圍或變更用地位置、改變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或修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5.7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人和方案編制單位應對方案的真實性和科學性負責。
5.8 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氣、水氣類的礦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可依據相關規范簡化編制。
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按圖1程序進行。
礦山與附近城鎮的位置關系,礦山所在的縣(區)、鄉鎮村組,礦區拐點坐標(圖形文件采用1980國家大地坐標系,高程系統采用“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呂格投影,分帶采用3度或6度分帶),交通狀況(交通位置圖)。
主要包括氣候、水文、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等。具體要求參照TD/T1031.1-2011中的6.3.2條款。
主要包括人口、農業、工業、經濟發展水平等。具體要求參照TD/T1031.1-2011中的6.3.3條款。
收集礦山開采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重點了解以下內容:采礦用地組成、礦山生產規模、礦山開拓布局、開拓工程參數、剝采比或采掘比、開采段高、采礦方法、掘進施工工藝、采礦生產工藝、采場生產能力、采場技術參數和接續方式,礦山批準的開采層位、開采范圍、開采深度、礦山資源及儲量、礦山設計生產服務年限、年生產能力,采區布置、礦山階段劃分、開采接替順序、開采方式、頂板管理方法,礦山防水方法、表土堆放方案、規模、面積,礦山固體廢棄物和廢水的排放量、處置情況等。還應收集以下圖件:總工程平面布置圖、地下開采礦山開拓系統平面圖與剖面圖、露天開采礦山地表開采境界和底部境界圖等。
7.5.1 礦山開采歷史情況,包括礦權的延續和變更、礦權人情況、采礦許可證取得情況,歷史時期礦山開采范圍、層位、開采方式、深度、生產規模、開采量、開采年限等。
7.5.2 礦山現狀情況,包括劃定礦區范圍批復及礦山采礦許可證情況,礦山生產狀態、開采范圍、層位、開采方式、深度、開采規模、礦山剩余生產服務年限等。
7.6.1 根據最新土地年度變更調查成果,重點了解以下內容:礦區土地利用類型、數量、耕地質量、是否涉及基本農田、土地權屬等,是否辦理了用地手續。具體要求參照TD/T1031.1-2011中的6.4.2條款。礦區土地利用現狀表與土地利用權屬表參照TD/T 1031.1-2011附錄F中表F.1和表F.2。
7.6.2 礦山開采以來礦區各類土地的損毀與土地復墾情況,參照TD/T1031.1-2011中的6.4.1.2條款。
主要包括礦山地質災害、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地質遺跡、人文景觀)破壞、水土環境污染等,具體要求參照DZ/T0223-2011中的6.3.4、6.3.5和6.3.6條款。
收集礦區及周邊土地復墾與地質環境治理案例,并進行類比分析。
8.1.1 礦區土地損毀現狀分析評估應對照損毀前地形地貌景觀、土壤類型、土地利用類型、土地生產力及生物多樣性等進行評估。
8.1.2 評估時應結合土地損毀的環節與時序,說明礦山生產建設過程中可能導致土地損毀的生產建設工藝及流程。明確項目區已損毀土地的類型、范圍、面積及損毀程度。分析已損毀土地被重復損毀的可能性。說明已損毀土地已復墾情況,包括復墾面積、范圍、復墾方向及復墾效果。
8.2.1 礦區土地損毀動態預測評估應依據項目或工程類型、生產建設方式、地形地貌特征等,確定擬損毀土地的預測方法,預測擬損毀土地的方式、類型、面積、程度。生產服務年限較長的礦山需分時段和區段預測土地損毀的方式、類型、面積、程度,并結合對土地利用的影響進行土地損毀程度分級。分級應參考國家和地方相關部門規定的劃分標準,也可結合類比確定,尤其是山區、丘陵區的井工開采的礦山。
8.2.2 礦區土地損毀現狀分析評估與動態預測評估以及應附圖件,參照TD/T 1031-2011(通則、露天煤礦、井工煤礦、金屬礦、石油天然氣)中的6.4.1、6.4.2、6.4.3條款,以及DZ/T0223-2011中的7.2.2和7.2.3條款規定的執行。
在資料收集和調查的基礎上,詳細闡述已產生的礦山地質災害、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地質遺跡、人文景觀)破壞和水土環境污染等問題的分布、規模、特征和危害等,分析評價上述問題的影響。具體要求參照DZ/T0223-2011中的7.2.2、7.3和7.4條款。
在分析已產生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現狀基礎上,依據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計劃,結合礦山地質環境條件,分析闡述未來礦產資源開發可能引發的礦山地質災害、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地質遺跡、人文景觀)破壞和水土環境污染等問題的分布、規模、特征和危害等,預測評估上述問題的影響。具體要求參照DZ/T0223-2011中的7.2.3、7.3和7.4條款。
具體要求參照DZ/T0223-2011中的8.1和8.2條款。
根據采礦活動已產生的和預測將來可能產生的礦山地質災害、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地質遺跡、人文景觀)破壞和水土環境污染等問題的規模、特征、分布、危害等,按照問題類型分別闡述實施預防和治理的可行性和難易程度。
9.2.1復墾區土地利用現狀按TD/T 1031.1-2011中 的6.4.2條款執行。
a)列表說明復墾區及復墾責任范圍內土地利用類型、數量、質量、損毀類型與程度,說明基本農田所占比例、農田水利和田間道路等配套設施情況、主要農作物生產水平。
b)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體系應采用GB/T 21010-2007,明確至二級地類。土地利用現狀的統計數據應與所附的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的信息一致。
c)土地利用現狀表參見TD/T 1031.1-2011中 的附錄F。
a)說明復墾區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狀況。集體所有土地權屬應具體到行政村或村民小組。需要征(租)收土地的項目應說明征(租)收前權屬狀況。
b)土地利用權屬表參見TD/T 1031.1-2011中 的附錄F。
9.2.2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一般按TD/T 1031.1-2011中的6.4.4條款執行。
a)露天煤礦還應按TD/T 1031.2 的6.4.4條款執行。
b)井工煤礦還應按TD/T 1031.3 的6.4.3條款執行。
c)金屬礦還應按TD/T 1031.4 的6.4.4條款執行。
d)石油天然氣項目還應按TD/T 1031.5 的6.5.1條款執行。
e)鈾礦還應按TD/T 1031.7 的6.4.4條款執行。
9.2.2.1根據對損毀土地的分析和預測結果,劃分評價單元、選擇評價方法。
9.2.2.2明確評價依據及過程,列表說明各評價單元復墾后的利用方向、面積、限制性因素。
9.2.2.3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在充分尊重土地權益人意愿的前提下,根據原土地利用類型、土地損毀情況、公眾參與意見等,在經濟可行、技術合理的條件下,確定擬復墾土地的最佳利用方向(應明確至二級地類),劃分土地復墾單元。
9.2.2.4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方法與步驟參見TD/T 1031.1-2011中 的附錄C。
9.2.3水土資源平衡分析一般按TD/T 1031.1-2011中的6.4.5條款執行,鈾礦還應按TD/T 1031.7-2011中 的6.4.5條款執行。
9.2.3.1應結合復墾區表土情況、復墾方向、標準和措施,進行表土量供求平衡分析。
9.2.3.2 需外購土源的,應說明外購土源的數量、來源、土源位置、可采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無土源情況下,可綜合采取物理、化學與生物改良措施。
9.2.3.3 復墾工程中涉及灌溉工程的,應進行用水資源分析,明確用水水源地和水量供需及水質情況。
9.2.3.4 鈾礦還應結合鈾廢石場、尾礦庫及其他場所防氡析出標準要求,設計所需覆蓋層厚度,并測算所需土方量。
9.2.4 土地復墾質量要求一般按TD/T1031.1-2011中的6.5.1條款和TD/T 1036-2013相關條款執行。金屬礦還應按TD/T1031.4-2011中的6.5.1條款執行;石油天然氣礦還應按TD/T 1031.5-2011中的6.6.1條款執行;鈾礦還應按TD/T 1031.7-2011中的6.5.1條款執行。
9.2.4.1依據土地復墾相關技術標準,結合復墾區實際情況,針對不同復墾方向提出不同土地復墾單元的土地復墾質量要求。
9.2.4.2 土地復墾質量制定不宜低于原(或周邊)土地利用類型的土壤質量與生產力水平。復墾為耕地的應符合當地省級土地開發整治工程建設標準的要求;復墾為其他方向的建設標準應符合相關行業的執行標準。
依據礦山所涉及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工程類型,做出工程設計。
闡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預防工程的目標和主要任務,提出預防措施。
a)礦山地質災害預防措施,參照DZ/T0223-2011中的9.1.1條款。
b)含水層保護措施,參照DZ/T0223-2011中的9.1.2條款。
c)地形地貌景觀(地質遺跡、人文景觀)保護措施,參照DZ/T0223-2011中的9.1.3條款。
d)水土環境污染預防措施主要包括:提高礦山廢水綜合利用率,減少有毒有害廢水排放,防止水土環境污染;采取污染源阻斷隔離工程,防止固體廢物淋濾液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采取堵漏、隔水、止水等措施防止地下水串層污染。
e)土地復墾預防控制措施,參照《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第一部分 通則)TD/T1031.1-2011中的6.5.2條款。
闡明礦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目標任務、主要工程措施和工程量。具體工程措施參照DZ/T0223-2011中的9.1.1、9.2.2、9.2.3、9.2.4條款。
依據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結果,闡明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主要工程措施和工程量。一般按TD/T1031.1-2011中的6.6.1條款執行。露天煤礦還應按TD/T1031.2-2011中的6.6.1條款執行;井工煤礦還應按TD/T1031.3 -2011中的6.6.1條款執行;金屬礦還應按TD/T1031.4-2011中的6.6.1條款執行;石油天然氣礦還應按TD/T1031.5-2011中的6.7.1條款執行;鈾礦還應按TD/T1031.7 -2011中的6.6.1條款執行。
10.3.1根據確定的土地復墾方向和質量要求,針對不同土地復墾單元不同措施進行復墾工程設計。土地復墾質量要求參照TD/T1036-2013執行。
10.3.2工程措施的設計內容包括:確定各種措施的主要工程形式及其主要技術參數。工程措施的設計可根據項目類型、生產建設方式、地形地貌、區域特點等有所側重,主要工程設計應附平面布置圖、剖面圖、典型工程設計圖。
10.3.3生物措施的設計內容包括:植物種類篩選、苗木(種籽)規格、配置模式、密度(播種量)、土壤生物與土壤種子庫的利用、整地規格等。
10.3.4化學措施的設計內容包括:復墾土地改良以及污染土地修復等。
10.3.5監測措施的設計內容包括:監測點的數量、位置及監測內容(土地損毀情況與土地復墾效果)。
10.3.6管護措施的設計內容包括:管護對象、管護年限、管護次數及管護方法。
根據含水層結構及地下水賦存條件,結合采礦工程,在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現狀分析和預測分析的基礎上,詳細說明含水層修復工程的目標、任務、具體措施、主要內容、工程量等。具體要求參照DZ/T0223-2011中的9.2.5條款。
闡明水土環境污染修復工程的目標任務、主要工程措施和工程量。水土環境污染修復方法主要包括物理處置方法和化學處置方法。污染土地的治理修復可參照TD/T1036-2013中的6.1.4.1條款。
在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現狀分析和預測分析的基礎上,結合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設計,詳細說明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程的目標、任務、監測對象、監測內容、監測方法、監測要求等。具體要求參照DZ/T0223-2011中的9.3.1和9.3.2條款。
礦山土地復墾監測包括土地損毀監測和復墾效果監測兩方面。其中,復墾效果監測部分包括:土壤質量監測、植被恢復情況監測、農田配套設施運行情況監測等。闡明土地復墾監測的目標任務、監測點的布設、監測內容、監測方法、監測頻率及技術要求、監測時限等。
管護工程主要包括復墾土地植被管護和農田配套設施工程管護等。主要內容是對林地、果園地、草地等的補種,病蟲害防治,排灌與施肥,以及對農田排灌設施的管護等。植被管護時間應根據區域自然條件及植被類型確定,一般地區3-5年,生態脆弱區6-10年。
11.1根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工程設計,提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總體目標任務,說明總工程量構成,做出礦山服務期限內的總體工作部署和實施計劃。
11.2按照礦山所涉及的各類工程,分別部署落實工程實施期限,重點細化方案適用期限內的工程實施計劃,按年度闡明工作安排。
11.3生產建設服務年限超過5年的,原則上以5年為一個階段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工作安排,應明確每階段的目標、任務、位置、單項工程量及費用安排。生產建設服務年限小于5年的,應分年度細化工作任務及工作部署,并制定第一個年度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工作實施計劃。
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兩個方面分別估算經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包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預防工程、礦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含水層修復工程、水土環境污染修復工程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程;土地復墾工程包括礦區土地復墾工程和礦區土地復墾監測和管護工程。
b)根據所涉及的工程類型、工程設計、工程部署、工程量及工程技術手段等,參照相關標準,進行經費估算,并列表匯總。
c)費用構成主要包括前期費用(勘察費、設計費)、施工費、設備費、監測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預備費(基本預備費和風險金)等。
b)根據不同土地復墾單元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化學措施、監測和管護措施的設計內容,參照相關標準,分別估算復墾費用并列表匯總。
c)土地復墾費用構成包括前期費用(勘察費、設計費)、施工費、設備費、監測與管護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預備費(基本預備費和風險金)等。
d)土地復墾費用估算表格參見TD/T1031.1-2011中的附錄E。
按照費用構成項匯總礦山環境治理工程和土地復墾工程經費,統計出總投資估算。根據方案適用期的工程部署和年度實施計劃,按年度做出經費分解。
a)組織保障: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和“誰損毀,誰復墾”原則,明確方案實施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b)費用保障:明確落實土地復墾費用來源、預存、管理、使用和審計等制度的措施。
c)監管保障:落實階段治理與復墾費用,嚴格按照方案的年度工程實施計劃安排,分階段有步驟的安排治理與復墾項目資金的預算支出,定期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治理復墾情況,接受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對工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監督。
d)技術保障:加強對礦山企業技術人員的培訓,組織專家咨詢研討,開展試驗示范研究,引進先進技術,跟蹤監測,追蹤績效。
e)公眾參與:制定全面、全程的公眾參與方案,公眾參與形式及內容應公開、科學、合理,參照《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第一部分 通則)TD/T1031.1-2011中的6.10.5條款。
對方案實施后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客觀的分析評價。
按照DZ/T0223-2011附錄J標準樣式填寫,表格全部填滿,調查但無數據填“0”,無調查無數據填“-”,調查人員簽字,礦山企業和編制單位蓋章。
10. 采礦許可證副本或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11. 其他附件(水質分析報告、內審意見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