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刑法》明確規定了無證采礦符合法定條件的,構成非法采礦罪,但無證開采行為在現實中情形非常復雜,不能簡單地認為無證采礦一律構成非法采礦罪。本案中企業因政府未履行招商引資承諾無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其采礦行為是在政府的同意和支持下進行的,企業主觀上沒有非法采礦的故意,客觀上沒有侵犯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因此不構成非法采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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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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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縣政府為開發建設轄區內一處礦山,對外開展項目招商引資。B公司響應號召到A縣開展礦山投資,與A縣政府簽訂招商引資協議,約定待B公司完成資源界定等前期工作后,縣政府負責為B公司辦理采礦許可證,同時給予B公司各項政策優惠。B公司按照約定投資進行了礦產資源勘查和礦山建設,并辦理了項目各項審批手續,具備了開采礦產資源各項條件。由于礦區重疊等原因,縣政府未能如期為企業辦理采礦許可證,但承諾協調上級行政機關為企業辦理采礦許可證,要求B公司先行投入生產運營。此后數年間,B公司一邊等待辦理采礦許可證,一邊在政府部門的監管下進行礦山開采經營,依法繳納稅費,并獲得了市縣兩級政府給予的多項獎勵和榮譽。在開采經營過程中,縣政府不斷請示上級主管部門申辦采礦許可證。但根據國辦發〔2001〕85號文件規定,一個礦山原則上只能審批一個采礦主體,不能違法重疊和交叉設置探礦權、采礦權。由于該礦山深部早在2001年已由某勘探局獲得堿礦開采權,導致B公司不能再辦理芒硝礦采礦權。雖經政府協調,某勘探局出具許可公函:“同意在你縣我局范圍內,投資勘探、開采芒硝礦種,勘查的地質成果歸投資方所有。”由于客觀和政策原因,B公司一直未能取得采礦許可證。
司法機關認為,B公司的無證開采行為違法,應以非法采礦罪追究B公司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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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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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定,B公司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采礦許可證未辦理,在量刑上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再審法院認為,因客觀和政策原因,某縣政府未能履行為公司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承諾,B公司及其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沒有非法采礦的故意,不構成非法采礦罪。同時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產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B公司是經過某勘探局出具許可公函后進行勘探開采的,實際上并沒有破壞國家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和礦產資源所有權。法院最終判處B公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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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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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認定B公司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應從案件具體事實出發,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和非法采礦罪構成要件綜合分析認定。
(一)B公司是在政府同意開采和承諾辦證的前提下實施的采礦行為,不屬于擅自開采礦產資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上述規定,非法采礦罪規制的是未經許可“擅自”采礦的行為。
本案中,公司基于對A縣政府招商引資政策的信賴,基于縣政府關于辦理采礦許可證的多次承諾,才到A縣投資開發礦產資源。在礦山項目已建成的情況下,根據縣政府關于邊生產邊辦證的要求,在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管下,B公司實施了礦產開采行為。因此,B公司不存在擅自開采礦產資源行為。
(二)B公司主觀上不具有非法采礦的故意
B公司系基于政府招商引資而到A縣投資開發礦山項目。在開采案涉區域礦產資源之前,政府已明確承諾為其辦理采礦許可證。在B公司開采礦產資過程中,政府仍然承諾協調上級行政機關為其辦理采礦許可證。基于對政府行為的信賴,B公司具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合理預期,因此不具有非法采礦的主觀故意。A公司在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接受行政機關的監管,依法繳納了各項稅費,其所追求的目標是成本投入所帶來的合理回報,不具備非法采礦的犯罪目的。
(三)B公司的采礦行為不具有非難可能性
本案中,B公司已投資數億元進行礦山建設,取得了項目合法手續。如果B公司不進行礦產資源開采,將意味著巨額投資的虧損,意味著企業資金鏈斷裂,意味著公司破產倒閉。因此,在政府承諾辦理采礦許可證,并同意和鼓勵企業生產的情況下,B公司邊生產經營邊等待辦證,是出于自身生存需要的正當行為。在這種情況下,B公司不可能預測出自己的行為會產生非法采礦的法律后果,B公司不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不應對其進行刑法上的非難。
(四)B公司的采礦行為沒有侵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非法采礦罪所保護的法益是以開采許可為核心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秩序,以及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無證開采行為只有侵害了非法采礦罪所保護的法益時,才可能構成非法采礦罪。本案中,B公司投資進行礦產資源勘查,探明了礦產資源儲量;之后在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支持下實施開采礦產資源行為,并繳納各種稅費,始終遵守當地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要求。因此,B公司沒有破壞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沒有侵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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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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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辦案機關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不能以是否辦理采礦許可證作為認定犯罪的唯一標準,避免客觀歸罪。要全面、綜合考量采礦權手續辦理進展,無證開采是否取得政府同意,行政機關對于采礦權未能辦理是否存在過錯,行為人繳納礦業權價款及稅費情況等案件事實,對罪與非罪做出準確的衡量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