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美女视频丨日韩精品免费一区在线观看丨久久久精品2024免费观看丨国产成人精品免费久久久久丨久久性视频丨久久有精品丨久久免费国产视频丨国产com 如何通過選擇訴訟法院取得礦產壓覆賠償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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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講道理的地動翼
更新時間: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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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以鐵路、公路為代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大量建設,導致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現象較為普遍。由于對礦業權財產屬性認識的不足,以及基礎設施投資模式等多種原因,礦產資源壓覆賠償存在爭議焦點多、賠償標準低、解決周期長、司法裁判不一等特點。為幫助各方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筆者針對礦產資源壓覆糾紛中重點難點問題,從壓覆審批、壓覆范圍、法律關系性質、訴訟主體、賠償標準、賠償范圍及金額、訴訟管轄等角度撰寫系列實務文章,供讀者參考。
管轄是民事訴訟活動的入口與起點,在整個民事訴訟進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判斷案件是否應由人民法院管轄,進而確定具體管轄法院,是壓覆礦產資源糾紛中需要解決的基礎性問題,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往往會產生重要影響。礦業權人應重視壓覆礦產資源糾紛中的管轄問題,善于運用管轄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壓覆礦產資源糾紛中,應依據民事訴訟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案件事實情況,判斷案件是否應由人民法院管轄,應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轄,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過程中,礦業權人和項目建設單位之間往往會圍繞壓覆賠償問題產生爭議,解決爭議的方式包括協商、訴訟、仲裁等。實踐中,協商方式是解決壓覆糾紛的首選方式,但由于壓覆雙方常常在壓覆范圍、賠償標準、賠償范圍等方面存在較大分歧,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壓覆賠償問題難度較大。
通過仲裁解決壓覆糾紛,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達成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方式。仲裁機構做出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
當壓覆雙方之間既無法協商解決壓覆糾紛,雙方又不存在仲裁協議的情況下,礦業權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和解決雙方爭議,并做出司法裁判。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確定同級而不同區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壓覆礦產資源糾紛通常屬于侵權責任糾紛或民事合同糾紛,具體案件中應根據糾紛類型依法確定地域管轄。
第一,壓覆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項目建設單位在未征得礦業權人同意情況下實施的壓覆,構成了侵權行為,形成了侵權之債。因建設單位未履行壓覆賠償責任導致的訴訟,屬于侵權責任糾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礦業權人向項目建設單位主張民事侵權責任時,可向侵權行為地(被壓覆礦產資源所在地),或者建設單位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壓覆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如果建設項目壓覆行為事先征得了礦業權人同意,礦業權人和項目建設單位之間簽訂了壓覆賠償協議,雙方之間即形成了合同之債。因建設單位未履行壓覆賠償協議導致的訴訟,屬于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時分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壓覆賠償協議中約定雙方爭議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二是雙方未約定管轄法院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雙方爭議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壓覆礦產資源糾紛按照下列標準確定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不含)以下的一審案件;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不含)以下的一審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含)以上、50億元(不含)以下的一審案件;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含)以上、50億元(不含)以下的一審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訴訟標的額50億元(人民幣)以上(包含本數)的一審案件。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三條規定,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于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壓覆礦產資源糾紛中,有的當事人主張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引起的礦業權賠償,屬于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是錯誤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明確,只有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案件才屬于物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動產物權糾紛及不動產債權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壓覆礦產資源糾紛屬于因侵權行為引起的不動產債權糾紛,或者因履行壓覆賠償協議產生的合同糾紛,依法均不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二)
鐵路工程壓覆糾紛是否應由鐵路運輸法院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一)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七)鐵路設備、設施的采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八)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九)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造成鐵路線路、機車車輛、安全保障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十)因鐵路建設及鐵路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十一)對鐵路運輸企業財產權屬發生爭議的糾紛。”據此,一種觀點認為,鐵路工程壓覆礦產資源糾紛應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是對上述條文和壓覆礦產資源糾紛管轄規則的錯誤理解。
第一,壓覆侵權糾紛不應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規定應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侵權糾紛包括:鐵路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違法造成鐵路線路等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以及鐵路建設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壓覆侵權糾紛與上述三類糾紛均無關聯,顯然不屬于應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侵權糾紛。
第二,壓覆合同糾紛也不應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規定應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七種合同糾紛,均不涉及壓覆賠償協議問題。有一種觀點認為,因履行壓覆賠償協議產生的糾紛,屬于“(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故應由鐵路運輸法院關系。筆者認為,鐵路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是項目設計、審批、征占地、施工、運營等一系列行為導致的后果,工程施工僅是其中一個環節。況且,壓覆賠償和工程施工沒有直接關聯。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屬于管轄規則中的例外情形,應依法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在法律未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隨意做出擴大解釋。因此,將壓覆賠償協議納入“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范疇缺乏依據。
(三)
壓覆協議未約定履行地時,訴訟時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
有的礦業權人和建設單位簽訂壓覆賠償協議時,未對合同履行地進行約定,雙方也未約定訴訟管轄法院。當雙方發生爭議時,礦業權人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對合同履行地的判斷,事關管轄法院的確定。實踐中,一個常見的爭議問題是,礦業權人主張壓覆賠償時,可否將己方住所地作為合同履行地,進而向己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亦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據此,在壓覆協議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由于礦業權人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壓覆賠償金,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礦業權人為接受貨幣一方,因此礦業權人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三、
關于依法運用訴訟管轄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建議
在解決壓覆礦產資源糾紛過程中,礦業權人應重視訴訟管轄問題,善于運用管轄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一,在壓覆賠償問題準備階段,要對管轄問題進行初步分析。
提前了解和熟悉管轄規則,結合案件實際對訴訟和仲裁的利弊進行衡量,選擇切合實際的爭議解決方式。如選擇訴訟方式,須根據案件訴訟標的額、雙方住所地等情況,初步圈定可供選擇的管轄法院。
第二,在簽訂壓覆賠償協議時,對爭議解決方式和管轄地點進行妥當約定。
一是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約定管轄法院,避免出現管轄條款無效的情形。二是要爭取做出對己方有利的管轄約定;如果雙方暫時無法就管轄問題達成一致,壓覆賠償協議中可以暫不約定管轄條款,待后續進行補充約定或者礦業權人起訴時依法確定管轄。
第三,在壓覆礦產資源訴訟過程中,要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一是要綜合衡量確定有利的管轄法院,例如礦業權人擬提出的訴訟標的額大體介于基層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分界點時,可以根據管轄法院確定具體訴訟標的額。二是出現有的法院無管轄權而擅自立案管轄,有的法院有管轄權而不予依法立案等情形時,應通過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等法律手段進行權利救濟。三是對于被告通過提出管轄權異議等方式拖延訴訟時間的,應依法提出反駁意見,督促法院盡快駁回管轄權異議申請,盡快開展案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