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西礦業行業誠信建設,規范礦業從業人員行為,培育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精神,強化內部管理,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根據《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范相關要求和聯合會章程,結合聯合會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是對礦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職業行為的基本要求,是對礦業從業人員進行管理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 江西省礦業聯合會理事會負責《準則》的制訂、修改、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準則經江西省礦業聯合會第三屆一次會員大會暨理事會通過生效,由江西省礦業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章 職業道德準則
第五條 熱愛祖國,遵紀守法。遵守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在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業主管部門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業務,做到依法執業,令行禁止。
(一) 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 不做有損國家尊嚴和利益的事情,愛護國家財產和公共財物。
(三)積極學習政治理論知識,不斷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增強政治鑒別力和政治敏銳性。
第六條 愛崗敬業。熱愛行業,忠于職守,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有勤奮務實、團結奮進、勇于創新、甘于奉獻的職業精神。
第七條 忠誠單位、誠實守信。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不搞虛假; 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和辦法,工作中認真加以貫徹執行;不做有損單位利益和形象的事情,當單位利益與個人利益不一致時,應將單位利益放在首位,不計較個人得失;對損害單位利益的違法、違紀和違章行為,要勇于抵制并及時舉報。對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八條 相互尊重,團結協作。
(一)樹立團隊意識和集體觀念,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
(二)領導要善于聽取員工意見和建議,合理安排工作,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搞獨斷專權,不搞任人唯親;要積極關心和指導員工的工作和學習,多為員工解決實際困難,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三)要積極加強與領導和同事間的溝通和交流。對同事工作中的不足,應積極當面指出并幫助改正,不背后議論、指責或向領導隨意夸大匯報,不做不利于團結的事。
(四)同事間相互尊重,不挑撥離間、造謠生事,不拉幫結派;工作中主動協作、互相幫助、互相學習、共同進步。
第九條 廉潔自律。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公私分明,不貪不占。在工作、生活和社會交往中,遵守誠實守信、公正廉潔的準則,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法律法規,不接受賄賂、不徇私情、不謀取個人私利,保持清正廉潔的操守和高尚品德,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廉潔自律是公民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是現代社會建設和治理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嚴格圍繞“四礦”問題開展礦業政策、礦業法規、礦業經濟、礦產勘查、礦業權市場、資源管理、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等全局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的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提供政策和立法咨詢建議與服務。大力宣傳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及時宣傳和貫徹政府的礦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反映行業及企業呼聲與需求,依法維護會員和礦業企業合法權益,搭建企業與政府間的溝通、協商平臺。
第十一條 加強學習,勤勉盡責。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技術業務素質,保持專業勝任能力,保持應有的關注,滿足政府與會員單位的合理需求。
第十二條 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應盡義務。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奉獻愛心,回報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