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礦業行業的健康發展,創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礦業行業、企業和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本著守法、誠信、公平、公正的原則制訂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以建立本行業和企業的自律機制,規范行業道德行為和行業經營行為為宗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條 凡是在我省境內加入江西省礦業聯合會的各類會員企業和單位都應遵守本公約。
第二章 行業道德
第四條 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履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自覺執行行業自律公約。
第五條 遵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技術政策,依靠科技進步,推動技術創新,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產品,提高礦產資源開發質量,降低對采礦環境的破壞度,為打造綠色礦山做到優質服務,提高企業信譽。
第六條 提倡企業互相尊重,團結協作,發揮行業整體優勢,維護行業信譽,樹立良好形象。按照誠信、合法、公平、公正和等價有償服務的原則,發展雙邊或多邊聯合,增強企業實力,提高市場競爭力。
第三章 行業經營
第七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在行業市場經營中,不得采取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1、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對自己進行夸大宣傳,或散布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企業形象;
2、通過行賄受賄或回扣等手段,獲取礦山承包開采權;
3.利用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獲取地質勘查項目及礦山環境治理工程項目權;
4、利用在公開報價基礎上大幅度降價,或以低于成本價與最低保護價干擾破壞合法市場活動;
5、在勘探工程招投標、及礦權轉讓招拍掛中,不遵守招標與投標程序,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爭對手。
6、利用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第八條 中標的工程承包單位必須與礦權所有人簽訂合同,為礦權人做相關礦業服務過程中,應明確分工任務,發揮各自的特長與優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逐步完善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維護和健全市場秩序。江西省礦業聯合會應本著“民主協商、互相監督、自我約束”的原則,加強協調工作,做好企業和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企業合法權益。
第十條 各類會員單位負責人有權參與、配合、協助、監督協會秘書處對不正當行為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江西省礦業聯合會接受行業內對違反公約行為的投訴以及用戶的投訴,并設立專門的投訴電話。協會秘書處負責接待受理單位和個人來信、來訪與舉報工作。
第十二條 為督促本公約的有效貫徹執行,可通過企業推薦協商,組織自律監督協調小組,調查研究企業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并向江西省礦業聯合會通報情況,提出表彰和需要協調處理違規的建議。
第十三條 江西省礦業聯合會對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約的單位,要定期給予表彰,并通過媒體公開宣傳。對違規違約行為要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本行業內通報批評或網上公布其違約行為,對情節嚴重的,取消協會會員資格,情節嚴重者由政府有關執法監督部門依法懲處。
第十四條 凡發生違反本公約第三章自律條約的任意一條,根據具體情況和情節的輕重,經江西省礦業聯合會理事會議集體討論后,分別給予以下懲戒:行業內部通報批評、責成書面檢討、責令接受繼續教育、取消協會成員資格、記錄不良行為并在媒體上公示、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公約經江西省礦業聯合會會員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本公約解釋權屬江西省礦業聯合會。
第十七條 本公約如有不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