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春雷
地礦課堂
2023-02-19 17:52
發表于北京
一、非法采礦罪中的“有責性”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達到情節嚴重的行為。按照三階層犯罪論體系,構成犯罪應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三個條件。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入罪條件;如果行為符合該條規定的入罪條件,則需要進一步分析該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性阻卻事由;如果行為不存在違法性阻卻事由,則需要進一步分析行為人是否有責。
有責性,是指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為的非難可能性。具體地講,即使某一行為符合刑法條文規定的構成要件,給法益造成了侵害或危險,但僅依此并不能對行為人科處刑罰,科處刑罰還要求對行為人具有非難可能性。《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體現了刑法的有責性理論。
刑法中的責任要素,包括故意、過失、目的與動機、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等。判斷非法采礦罪中的“有責性”,需要綜合考察行為人是否有非法采礦的故意,行為人無證開采行為的目的與動機是什么,是否具有要求行為人不實施無證開采行為的期待可能性,行為人是否意識到無證開采行為的違法性等。
二、涉及“有責性”問題的非法采礦典型案例
案例1:政府承諾落空,導致采礦許可證無法辦理
A 縣政府為開發建設轄區內一處礦山,對外開展項目招商引資。B公司響應號召,與A縣政府簽訂招商引資協議,約定待B公司完成項目投資后,縣政府負責為B公司辦理采礦許可證。B公司按照約定投資進行了礦山建設,并辦理了項目各項審批手續,具備了開采礦產資源各項條件。但由于礦區重疊等原因,縣政府未能如期為企業辦理采礦許可證,但承諾協調上級行政機關為企業盡快辦理,要求B公司先行投入生產運營。此后數年間,B公司一邊等待辦理采礦許可證,一邊進行礦山開采經營,依法繳納稅費,并獲得了市縣兩級政府給予的多項獎勵和榮譽。為取得采礦許可證,企業多次提出申請,但一致未能順利辦理。后,司法機關認為,B公司的無證開采行為違法,應以非法采礦罪追究B公司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B公司基于對A縣政府招商引資行為的信賴,基于政府關于辦理采礦許可證的多次能諾,才到A縣投資開發礦產資源。對于未能辦理采礦許可證這一事實,B公司不存在過錯和責任。B公司已投資礦山數億元,取得了項目合法手續,在政府承諾辦證、鼓勵企業生產的情況下,B公司邊生產經營邊等待辦證,是出于自身生存需要的正當行為。司法機關在認定B公司的法律責任時,應充分考慮過錯主體和責任主體,不應讓B公司為行政機關的過錯承擔責任。
案例2:礦業政策變化,導致采礦權延續出現瑕疵
A 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擁有某礦山采礦許可證,已對礦山開采經營多年。采礦許可證臨近到期之際,A公司依法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根據礦產資源管理新的政策要求,采礦權人應具有法人資格,A企業無法繼續以自身名義辦理采礦權登記。為此,A企業投資人注冊成立了B公司(有限責任公司),B公司依法取得了新的采礦許可證,由于原采礦許可證與新的采礦許可證主體發生了變化,采礦權發證機關認為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無法銜接,因此新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自頒發之日起計算。在辦理采礦權延續期間,礦山繼續進行開采。后,司法機關認為,在A企業采礦許可證已到期、B公司尚未取得新的采礦許可證期間,礦山處于無證開采狀態,應追究B公司非法采礦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辦理采礦權延續屬于A企業的法定權利。通常,延續后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起始期限與原采礦許可證到期日相銜接。由于政策規定及行政機關政策落實原因,出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斷檔”這一結果。這一事實的形成并非B公司原因所致,而是由于礦產資源管理政策變化,以及采礦權發證機關對政策的理解和執行所導致的,不應以非法采礦為由追究B公司的法律責任。
案例3:企業具備申請采礦權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違法行政導致無法辦理采礦許可證
A 公司是某礦山采礦權申請人,已經與采礦權出讓機關簽訂了《礦業權出讓合同》,依法繳納了礦業權價款,并已準備齊全辦理采礦許可證所需的各項手續。為進行礦山開發,A公司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進行了融資,投資完成了礦山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了項目建設各項審批手續。在辦理采礦許可證過程中,采礦權登記機關在法定條件之外,對A公司提出了附加條件要求,由于A公司無法滿足該項附加要求,采礦權登記機關拒絕為A公司辦理采礦許可證。為此,A公司一邊協調辦理采礦許可證,一邊進行開采經營。后,司法機關認為,A公司的無證開采行為違法,應追究A公司非法采礦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A公司已經具備辦理采礦許可證的全部法定要件,由于采礦權登記機關為其附加辦證條件,導致無法取得采礦許可證。A公司已經為礦山建設投入巨額資金,如果擱置項目無限期等待采礦權登記機關審批,或者放棄項目,將給公司及股東帶來無法承受的巨大損失。因此,A公司邊生產經營邊等待辦證,是出于生存需要的正當行為,不應追究A公司的法律責任。
案例4:政府授權企業治理廢棄礦山,因銷售殘礦被認定非法采礦
A 縣政府為對轄區內某廢棄礦區進行生態環境治理,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B公司為礦山環境治理施工單位。縣政府授權國土資源局與B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約定B公司承擔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同時對施工產生的殘渣進行銷售處理,用于抵頂工程款。B公司在縣國土資源局監督下完成了礦山治理工程,并通過了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的驗收。后,司法機關以B公司對外銷售的殘渣中含有礦石為由,認定B公司的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
本案中,A公司在縣政府的授權下,在國土資源局的監督下開展環境治理工程,且工程已經通過了政府部門組織的驗收。礦山環境治理過程中產生礦石殘渣,屬于礦山治理工程的衍生品,對于礦石殘渣銷售收入的權益歸屬,雙方已進行了事先約定。因此,B公司不存在非法采礦的目的和動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案例內容,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實踐中一些刑事案件認定非法采礦罪時,未能從有責性角度充分考慮犯罪成立的條件。有的是片面考慮企業的責任,未考慮導致無證開采的外部責任;有的是機械適用法律,沒有考慮礦產資源管理政策變化的客觀情況;有的是對企業過于苛責,沒有考慮企業在現實情況下行為的可選擇性。總之,在企業對無證開采行為不應承擔責任或不應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由于司法機關未能充分考慮責任要素,導致企業被認定構成非法采礦罪。
“ 沒有責任就沒有刑罰”,這是現代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盡管無證開采的行為客觀存在,但是在認定非法采礦罪的過程中,如果只考慮客觀構成要件,不考慮企業對于無證開采事實形成是否有責任、責任大小,那么作出的事實認定難免有失偏頗、甚至背離基本事實,判決結果的公平性、客觀性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三、關于在認定非法采礦罪中考慮“責任性”的幾點建議
刑法作為國家治理的最后一道環節,必須遵循謙抑的基本準則,強調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充分考慮“有責性”,防止客觀歸罪。在認定非法采礦罪過程中,必須重視行為人的主觀要素,避免片面強調客觀違法結果。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充分考慮內外部因素,合理劃分責任
首先,要看企業自身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大小。 需要考察的事實包括:企業是否做出了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的行為,是否具備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條件,是否按照法律規定準備和提交了辦理采礦許可證所需的要件,是否為礦山開發建設進行了投入,是否辦理了項目審批手續等。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公開報道的非法采礦案例,以盜采砂石粘土等礦產的案例為主;本文所探討的無證開采情形,與盜采砂石粘土等行為不同,其主要區別在于本文討論的案例中企業通常投入巨額資金進行礦山建設,目的在于長期進行生產經營;而盜采砂石粘土等行為,屬于短期牟利行為,具有逃避監管、追求暴利的顯著特征。兩種情形的出發點不同,相應的責任認定也應有所區別。
其次,要看行政機關等外部主體是否存在責任,以及責任大小。 辦理采礦權需要經過復雜嚴格的行政審批程序,涉及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管理、規劃管理、生態環保、軍事安全等諸多方面,需要經過多個部門的多個審批環節。需要考察的事實包括:行政機關是否做出過為企業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承諾,是否存在為采礦權登記附加條件等違反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拖延辦理不作為等。通常情況下,往往越是投資巨大的礦山開發項目,企業合法經營、依法辦證的主觀愿望越大,盡最大努力取得采礦許可證是企業的正常心理。因此,很多礦山無證開采問題的形成,往往具有不同程度的外部原因。
再次,要考慮礦產資源管理政策變化這一客觀因素。 礦產資源管理和其它行業一樣,都經歷了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其法律政策在不同歷史時期有較大的差異。在礦業權出讓方式上,經歷了行政審批出讓,到行政審批為主、競爭性出讓為輔,再到競爭性出讓為主、行政審批及協議出讓為輔,直至全面實行競爭性出讓的變化歷程。在礦業權出讓分級管理上,從中央到地方,不同層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之間的管理權限劃分處于不斷變化調整的過程。在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條件方面,需要提交的要件材料范圍、審批部門、前置條件等也一直處于變化狀態。因此,判斷無證開采行為的原因,認定無證開采行為的法律責任,應當放到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去衡量,充分考慮礦產資源管理政策的變化因素,不能不顧客觀情況進行“一刀切”判斷。
(二)考慮犯罪動機與目的
犯罪動機,是指刺激、促使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或思想活動,既包括內心的需要和愿望,也包括外界的誘因和刺激。對于企業的無證開采行為,判斷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罪責輕重時,要考慮促使其無證開采的內心需要是什么,考慮促使其無證開采的外界誘因是什么。如果企業是由于追逐暴利的內心欲望和外界刺激導致實施無證開采,則更有可能具備非法采礦的犯罪動機;如果企業是由于資金投入帶來的巨大壓力、行政機關違法行政導致的礦證難辦等原因,迫不得已實施的無證開采行為,則更有可能不具備非法采礦的犯罪動機。
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對于企業的無證開采行為,判斷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罪責輕重時,要考慮企業實施無證開采的目的是什么,考慮企業實施無證開采所追求的結果是什么。如果企業無證開采的目的是逃避行政監管,逃避繳納礦業權價款,逃避繳納稅費,追求自身暴利,則更有可能具備非法采礦的犯罪目的;如果企業在無證開采的同時,接受行政監管,依法繳納了礦業權價款和稅費,其所追求的目標是成本投入所帶來的合理回報,則更有可能不具備非法采礦的犯罪目的。
(三)考慮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行為時的具體情況,可以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它適法行為。只有當一個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時,才有可能對其違法行為予以譴責;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妥當的行為,也就不存在對其違法行為加以追責的可能性。
具體到非法采礦罪的認定,不應單純在概念上、邏輯上做演算,而應設身處地考慮案件實際情況,判斷主客觀條件、內外部環境是否允許企業不進行無證開采行為。同樣是無證開采行為,對于盜采砂石的行為人來說,停止無證開采對其來說很容易做到;對于投資數億、已經具備開采準備工作的礦山企業,不允許其開采,可能意味著巨額虧損,意味著企業資金鏈斷裂,意味著股東傾家蕩產。顯然,對于不同狀況的行為人,期待可能性的標準是不同的。
期待可能性理論產生的目的就是要把一些身陷惡境之中的行為人從刑事責任的追究中解脫出來,其動機是為了體現法律對人類普遍的脆弱人性的一種人文關懷。法律不強人所難,對于企業的無證開采行為,應該以行為人的具體狀況為標準來判斷期待可能性的有無及程度的大小。
(四)考慮國民的預測可能性
國民的預測可能性,是指國民對自己的行為具有預測可能性,即對自己的將來發生的行為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預期,讓國民知道自己的行為在什么范圍是合法的,超過什么范圍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預測可能性的原理,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行為人,如果不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時,就不能對其進行刑法上的非難。如果行為人長期公開實施某一行為,為一般人所認可,行政、司法等機關歷來不予制止時,行為人就太不可能預測到該行為是犯罪行為,也就不宜輕易將這種行為當作犯罪處理。
具體到非法采礦問題,如果企業具備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條件,但由于非自身的原因無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在此情況下,如果地方政府、國土資源等機關歷來允許企業的無證開采行為,如果地方政府做出了鼓勵、支持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的表示,如果地方政府承諾為企業辦理采礦許可證,如果各級行政、司法機關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未認為企業無證開采構成非法采礦罪,此類因素越多,越會導致企業不太可能預測到無證開采行為構成犯罪,認定企業構成非法采礦罪的可能性就越小。
來源:永高礦業律師
吳永高,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在原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工作多年,曾任自然資源部法律顧問,長期從事土地和礦產等自然資源領域法律實務和理論研究工作。吳永高律師團隊先后代理了眾多礦業權糾紛案件和礦業并購重組項目,擅長處理礦業權出讓轉讓、礦產資源壓覆、自然保護區退出、涉礦審計整改、涉礦刑事案件等法律事務,聯系電話:13691099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