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礦業聯合會章程
Constitution of jiang xi province mining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江西省礦業聯合會(簡稱江西礦聯)是由地質勘查、礦業企業與從事礦業活動有關的科研、教學、設計及中介等企事業單位和與礦業有關的管理部門自愿結成的全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省。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會員,調查研究地質勘查、礦業發展現狀和趨勢,提出有關政策意見或建議;以國家礦業方針政策與實施礦業管理的中心工作為重點,參與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保護資源和環境等相關工作,充分發揮聯合會在礦業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逐步建立和不斷推進行業自律;為發展礦業服務,為地質勘查、礦業企事業單位和礦業行業協會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業綜合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是江西省自然資源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團結路12號。網址:www.hualanmei.com。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八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團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設基層服務型黨組織的要求,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能力,提升服務水平。
第九條 本會實行黨員管理層人員和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制度。原則上本會黨組織書記由團體負責人中正式黨員擔任;本聯合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正式黨員理事或監事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內部沒有合適人選的,由上級黨組織選派,并全力支持選派黨組織書記開展工作。黨組織書記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選舉產生。
第十條 本會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和監督制度。本會開展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黨組織書記需參與討論研究。理事會在作出決定前,須征得黨組織同意。建立健全黨組織與理事會、監事會(或監事)日常溝通協商制度,強化黨組織對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監事等聽取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本會支持配合黨組織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充分發揮黨組織在社會團體的誠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主導作用。
第十二條 本會黨組織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相關黨內法規按期進行換屆。
第十三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須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十五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圍繞礦業、礦山、礦城、礦工“四礦”問題開展礦業政策、礦業法規、礦業經濟、礦產勘查、礦業權市場、資源管理、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等全局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的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提供政策和立法咨詢建議與服務;
(二)大力宣傳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及時宣傳和貫徹政府的礦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反映行業及企業呼聲與需求,依法維護會員和礦業企業合法權益,搭建企業與政府間的溝通、協商平臺;
(三)推動礦業科技事業,組織和參與礦業科技成果的推介和應用;在行業管理部門的委托授權下進行有關礦業科技等獎項的評定;組織有關礦業科學技術、經營管理、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人才培訓和專家服務;
(四)在有關主管部門的授權下,組織推薦、評選和宣傳名牌礦業城市和優秀礦業企業或企業家;
(五)、開展礦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為省內外礦業企業搭建信息與合作平臺,提供信息、科技與經貿等咨詢服務;
(六) 開展省內外礦業信息發布與交流,辦好會刊、網站及其他出版物;
(七) 促進建立礦業行業自律性機制,組織或者參與制定行約、行規、技術標準,開展行檢、行評,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維護礦業行業的整體利益;
(八) 聯絡和協調地質礦產行業協會及地方礦業協會(聯合會),共同或各有側重地開展面向礦業的各種活動,發展礦業公益事業;
(九) 受政府部門委托或購買服務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礦山土地復墾方案的評估審查;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協助省自然資源廳開展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實地核查工作;開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的有關材料編制、日常事務的組織和服務;開展省地質勘查專項成果的第三方評估;地質勘查成果、礦業科技成果評審的組織工作(地勘基金項目除外);
(十) 承擔綠色礦業、綠色礦山建設相關工作;
(十一) 開展政策和法律允許的其他有關工作與活動。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在江西省境內依法設立的地質勘查、礦業、科研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省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科研等方面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或管理人員;
第一十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向本會反映問題或請求支援。
(五 )退會自由。
第二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接受并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二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 二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 二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協會負責人須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 5 年,每5年召開1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6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為會員的1/3(單數),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在50人以上可設常務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遵紀守法,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三) 所在理事單位及個人在礦業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
(四) 支持我會工作,積極參加我會活動,履行理事單位權利和義務;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三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三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三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或者由會員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同時為常務理事)。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四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一)負責人的調整;(二)決定名譽職務人選;(三)決定副秘書長人選;(四)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故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1/3(單數)。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2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四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故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代表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行使其職權,對常務理事或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召集,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遇重大事宜,可臨時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四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處級干部)65周歲、(廳級干部)68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執行人。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四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根據江西省委組織部贛組發{2014}8號規定,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提出其他重大事情。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擬定重要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一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形成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的法定代表人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地域性辦事機構。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六十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選舉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資產、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 本會社團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十三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四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六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七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五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六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七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八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二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24年3月22日第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